粤保监发[2007]216号
驻粤各保险中介机构:
自2006年第四季度起,《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粤保监发[2006]173号)已实行了三个季度。《制度》的实行,在引导保险中介机构依法、诚信经营,积极防范经营风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局在广泛、深入听取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制度》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基础信息数据
分类监管类别评定的基础信息数据来源,在原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群众反映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
(二)监管指标体系
1、各类指标权重
守法状况、风险状况、诚信状况类别指标权重由5、3、2,调整为4、3、3。
2、具体评价指标
取消“风险状况”类别中的“业务增长”和“财务状况”等两个指标,增加“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治理结构”等三个指标。
3、指标评分标准
取消“未见异常(评分60)”的评分标准。对设立未超过一定年限的机构,未发现问题的评分标准由“正常”调整为“良好”。
(三)分类评价方法
将三类机构的划分调整为四类。第一、二、三、四类机构的总评分标准为80分以上、60-80分、40-60分、40分以下。
(四)分类监管措施
将第一类机构列为扶持发展对象,向行业、社会和其他政府部门推荐、介绍其业务发展模式和经验。将第四类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向行业提示有关异常、警戒指标风险,建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投保人谨慎与其发生保险中介业务,并纳入年度常规现场检查名单。
二、《制度》的实施事项
我局决定自2007年第三季度起,实行修正后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见附件)。《制度》的实施,重点体现在“扶优限劣”,通过优胜劣汰,促进保险中介市场长期、稳定、规范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
保险中介机构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