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中介机构:
近期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7]54号),对部分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及审查条件作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自行到http://www.circ.gov.cn/Portal0/default225.htm下载。请各保险中介机构认真学习,并在今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贯彻落实,同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此次修订有关保险中介的行政许可事项项目包括:
(一)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二)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四)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五)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六)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八)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九)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十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十八)保险经纪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十九)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二十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其他项目此次没有进行修订,按原保监会令[2004]8号及2005年的修订内容不变。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的申报材料中增加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二)保险经纪、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及动用营业保证金的受理及审查机关变更为“所在地保监局”;
(三)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查原则及标准中删减了“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四)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的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注意事项均有修订。
特此通知
20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