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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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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4 |
保监发〔2005〕4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中国保监会。
附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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