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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年第3号)
  2008-05-30

  桂保监罚〔2008〕3号

  受处罚人姓名:陈南桂  年龄:52  性别:女

  住址:桂林市七星路33号9栋4-1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2年4月至2007年1月期间,私印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额保单,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在酒店非法销售该保单,违法所得共三万元。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三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及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款交纳指定银行及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账号:45001604667058000003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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