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罚〔2008〕3号
受处罚人姓名:陈南桂 年龄:52 性别:女
住址:桂林市七星路33号9栋4-1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2年4月至2007年1月期间,私印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额保单,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在酒店非法销售该保单,违法所得共三万元。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三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及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款交纳指定银行及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账号:45001604667058000003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