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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柳州市国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2008-09-01

  桂保监复〔2008〕393号

柳州市国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险种为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二、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对自身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等保险业务提取代理手续费。

  三、你单位《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你单位应在许可证到期前60日内向广西保监局申请换发。逾期不换证的,许可证自动失效,广西保监局依法对其做注销处理。

  四、你单位应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手续费结算,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07〕126号)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的保险业务监管费500元缴入我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账号:4500 1604 6670 5800 0003)。

  六、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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