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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虚假批单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9-27

桂保监发〔2004〕115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辖内各保险中介机构:

  在2004年整顿和规范广西保险市场秩序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保险机构存在以各种虚假名义向投保人、中介机构、有关单位或个人批单退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影响了保险数据的真实性,扰乱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为此,我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禁虚假批单退费,以及通过虚假批单退费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中介手续费、投保人回扣及公司的业务费用。

  二、各保险公司必须对批改申请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因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标的风险状态等影响保费的因素发生变化,保险公司需通过批单退还部分保费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批单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批改内容必须在业务档案及业务系统中如实反映。

  凡2005年1月1日后仍存在虚假批单退费的,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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