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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抓好贵州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黔保监发〔2007〕114号)
  2007-11-14

  黔保监发〔2007〕114号

 关于进一步抓好贵州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分公司、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

  今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对保险业参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保险机构具有的资金密集、网络发达、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等特点,容易被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所利用。保险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可以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机构进行洗钱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和减少洗钱及其各类上游犯罪对经济社会造成危害。同时加强反洗钱工作有利于加强保险机构内部风险管控,夯实保险监管基础。保险机构在产品条款设计、资金流动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被洗钱犯罪利用的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新渠道。因此,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已经成为保险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反洗钱工作制度体系的缺失或者不健全,必然会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埋下风险隐患,削弱和动摇金融监管的微观基础,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的行业风险。因此,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仅是国家法律对保险业提出的职责义务,更是保险业实现健康发展和科学监管的客观要求。

  二、我省保险业下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

  保险业要按照《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各公司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金融风险的战略高度,把推进反洗钱工作作为企业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实现增长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契机,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企业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一是要加强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准确把握反洗钱工作内涵。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各公司要加强对《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领会,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范围和定义有明确和清醒的认识。

  (二)加大宣传,广泛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

  我省各保险公司要在全国保险业反洗钱宣传的统一要求下,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向投保人广泛宣传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对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员工的反洗钱工作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工作,针对不同的业务环节和业务性质,采取有效方式持续、系统、全面地进行反洗钱培训,不断提升一线员工对洗钱行为的专业判断能力、处理能力。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加大对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要与银行业协会加强反洗钱工作的交流。

  现阶段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和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具体规定为主要内容,结合总公司建立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掌握和梳理内部工作流程,提高一线员工特别是重要岗位员工对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定、具体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的学习掌握,以更好地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加强领导,落实和完善各项反洗钱制度

  现阶段,各分公司要加强领导,成立的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领导、组织职能,按照《反洗钱法》的要求,对照总公司制度,检查各岗位工作职责是否切合实际,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业务流程是否合理,建立并逐步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各分公司要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22条规定,对涉及以上条款规定的保险业务或情况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生《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事项,除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外,还应立即向贵州保监局报告。各分公司还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工作。

  二是要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目前,各保险总公司正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的要求,统一开发报告系统。各分公司要应用该系统切实做好报告工作。

  各分公司在向总公司上报可疑交易报告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保险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同时抄报贵州保监局。

  三是要建立健全反洗钱检查制度。各分公司要认真学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积极开展本机构内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并在收到人民银行对本机构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贵州保监局并在检查结束后将现场检查结果报贵州保监局。

  贵州保监局将在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及相关实务操作标准后,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情况,就我省各公司报告以上事项的报告内容、时限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在细则出台之前,各公司如发生上述反洗钱事项以及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事项,应按以上原则,一事一报。此外,鉴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还在探索中,制度尚需完善,各公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总公司和贵州保监局报告,并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沟通。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合作和协调,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

  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贵州保监局作为中国保监会在贵州省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有关职责。贵州保监局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加强与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要求做好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与人民银行积极沟通协调,确定针对保险业反洗钱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应将年度对全省保险机构反洗钱监管汇总情况向贵州保监局通报,贵州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洗钱可疑行为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通报。逐步形成我省保险行业反洗钱监管合力,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

   

   

   

                                   二 ○ ○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主题词:业务监管反洗钱 通知

  抄送:省银行业协会

  分送:局领导、各处(室)

  编录:薛莲校对:张泰松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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