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公告
黔保监公告〔2007〕4号
贵阳幸安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07年4月至11月期间存在代理业务已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并出单,但保险费未按规定及时交给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你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你公司及负责人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此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公司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851-5784694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