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黔保监公告〔2008〕1号
贵阳幸安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存在代理业务已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并出单,但保险费未按规定及时交给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行为。依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保监罚字〔2008〕8号)依法吊销你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因多次与你单位及负责人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