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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现场验收指引
  2006-03-29

  为指导和规范贵州省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现场验收工作,完善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贵州省新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

  二、验收标准:

  (一)合伙人、股东或发起人的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二)注册资本和出资达到规定的最低金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三、验收程序

  (一)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贵州保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二)保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5个工作日完成),并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情况及时通过保监会内网信息平台-保险中介监管部-机构审批网页予以上报。

  (三)受理申请后,保监局可以召集主要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总经理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了解股东基本情况及投资动机,包括申请材料及资金到位的真实性;了解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工作经历及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介绍全国和当地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提示当地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问题;介绍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政策及当前监管重点,提示保险中介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提示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缴存保证金。贵州保监局应对谈话内容进行记录并予以存档。

  (四)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保监局对材料内容进行逐项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进行现场验收。贵州保监局组成验收小组(2人以上)开展现场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根据验收情况形成验收初步意见,由验收组组长向筹备组负责人反馈意见;验收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报告,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现场验收基本情况、各项验收内容的核查情况、验收结论。贵州保监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设立申请提出审查与核实意见,同时将一份完整的申请材料报保监会。

  四、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审核

  1、《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是否完整、真实。

  3、可行性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和符合实际,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内容是否与《保险法》、《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5、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

  6、资本金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是否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名称与其他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名称是否雷同。

  8、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包括机构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以及业务、财务、人事等制度。

  9、是否拟订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1、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否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12、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

  13、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是否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是否真实、完整。

  (二)现场验收

  贵州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1、核实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资本金是否到位,是否由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验资报告,并查看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和批准设立前是否抽逃、挪用资本金。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任职资格条件。一是核实学历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二是核实《资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三是核实拟任高管人员品行鉴定的真实性。

  3、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配置情况。查看营业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核实办公场所及相应办公设施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是否满足基本需要。一是基本办公条件是否具备:如营业场所面积是否太小,是否能保证各职能部门正常办公和开展业务需要,是否划分出比较清晰的办公区域,尤其能否提供客户服务区域。二是营业场所基本安全条件是否具备:如防盗、防火、防抢设施是否配置,是否有效,是否完整;营业场所周围环境是否具有不安全因素;财务部门是否具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区域。三是经营场所的基本形象是否具备:如基本的办公设备配置是否到位,装修不能过于简陋,有关保险标识是否清晰、环境不能过于零乱。

  4、计算机软硬件是否到位。一是根据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提供的可行性报告、业务服务标准、内部组织架构等情况,评价配置的计算机数量是否充足,既要满足公估业务的正常开展,又要满足办公的正常运转;二是检查计算机是否安装了必要的办公、业务软件系统,同时,检查计算机是否运行良好,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

  5、员工是否进行了必要的业务培训,并符合持证人数的要求。召集拟聘用的员工,一是核实申报资料员工的真实性;二是核实员工是否进行了必要的业务培训。重点围绕《保险法》、《保险公估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保险基本知识等,采取检查培训记录、抽查员工掌握情况等方式进行核实;三是核实曾从事保险工作的员工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四是核实持有《资格证书》的员工比例是否达到低于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

  6、检查保险公估机构在批准设立前有无经营活动;批准设立前帐务记录是否清楚、规范。

  五、验收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申请人关于准备工作的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有关的文件、账薄、记录等。

  (三)实地查看。对办公场所、计算机配置和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

  (四)现场测试。对计算机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测试,核查计算机系统运行是否稳定。

  (五)调查询问。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具体情况。

  (六)对照核实。将申报材料与现场验收相对照,核查申报内容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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