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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险中介分支机构设立现场验收指引
  2006-03-29

  为指导和规范贵州省保险中介分支机构设立现场验收工作,完善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贵州省新设立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

  二、验收标准

  参见《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三、验收程序

  (一)申请设立保险中介分支机构,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贵州保监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依据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保监局对保险中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5个工作日完成),并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贵州保监局可以召集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资格谈话。向其介绍当地和全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介绍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政策,并询问其在业务经营和内控管理方面的工作思路及对监管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贵州保监局应对谈话内容进行记录并予以存档。

  (四)依据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贵州保监局对材料内容进行逐项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进行现场验收。贵州保监局组成验收小组(2人以上)开展现场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根据验收情况形成验收初步意见,由验收组组长向筹备组负责人反馈意见。验收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报告,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现场验收基本情况、各项验收内容的核查情况、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拟设保险中介分支机构,贵州保监局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验收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审核

  1、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2、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决议是否完整、真实。

  3、拟设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框架是否满足内控制度的需要。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是否完整、真实。

  5、保险中介机构前一年是否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并提供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6、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7、营业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是否完整。

  9、许可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全部正常营业。

  10、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需要增加资本金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二)现场验收

  贵州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1、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核对办公场所及相应办公设施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是否满足基本需要。

  3、电脑软硬件能否满足非现场监管的需要,是否安装了必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4、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进行了必要的业务培训。

  5、贵州保监局规定的现场验收的其他内容。

  五、验收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申请人关于准备工作的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有关的文件、账薄、记录等。

  (三)实地查看。对办公场所、计算机配置和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

  (四)现场测试。对计算机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测试,核查计算机系统运行是否稳定。

  (五)调查询问。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具体情况。

      (六)对照核实。将申报材料与现场验收相对照,核查申报内容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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