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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8-03-11

  琼保监发〔2008〕30号

省内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抓好我省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继续教育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到期换发审核工作,确保继续教育持续有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度开始,《资格证书》持证人每年必须参加经中国保监会或海南保监局公告具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且学时必须符合《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未经中国保监会或海南保监局公告具备条件的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不作为《资格证书》换证的有效学时证明。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关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证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见附件)的有关要求,严格开展对《资格证书》换证申请的继续教育学时审核,对持证人未参加足够学时继续教育的到期《资格证书》不予换发。

  省内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应积极向所属保险营销员及业务人员宣导《公告》有关继续教育的监管要求,积极组织营销员及业务人员报名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培训。

  二、目前我省具备开展保险中介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条件的机构是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继续教育的机构名录请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www.circ.gov.cn)。如我省具备条件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录有所变动,海南保监局将及时在《海南日报》上予以公告。

  三、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的后续管理及组织工作,应通过聘请专家学者或业内资深人士、组织省内讲师团等方式,积极研究开发继续教育的课程,及时更新培训内容,采用多种形式为《资格证书》持证人提供丰富、实用、高质量的培训。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应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积极收集营销员及业务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的课程需求,及时向培训机构反馈有关信息,协助培训机构共同完善我省继续教育工作。

  五、各公司、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或对继续教育工作有何意见或建议的,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联系人:吴帅,电话:68511082,电子邮件:iirhn@yahoo.com.cn

  附件:海南保监局关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证事宜的公告(《海南日报》2008年3月7日第十一版)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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