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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海南保监局法制处的通知
  2008-05-20

  琼保监发〔2008〕47号

省内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海南省保险学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派出机构设立法制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7号)要求,海南保监局已设立法制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制处的工作职责:制定或者审核贯彻实施保监会监管规章的有关文件;对辖区内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保监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内容、依据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对保监局各类监管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承办辖区内有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协调地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有关法律事务;接受保险法律咨询,组织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跟踪了解辖区内保险业发生的重要案件,及时收集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调整:不再承担“负责承办有关的法律事务;负责研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反馈意见,提出法律建议”等工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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