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保监发〔2008〕49号
省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驻琼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是《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统一简称《管理规定》)明确的监管要求。近年,我省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持证率持续偏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行业整体形象。
2007年保监会正式启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注册登记信息(包括:《资格证书》信息、《执业证书》信息、继续教育信息及诚信记录信息等)将于2008年导入该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严格落实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管要求,实现业务人员全员持证和规范执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落实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全员持证计划安排
(一)2008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业务人员全员持证
考虑到目前各专业中介机构仍有一定数量在职业务人员未持证,为了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发展,全员持证工作设置4个月的过渡期,供各公司解决现存业务人员的持证问题。各公司必须于2008年9月30日前实现业务人员全员持有《资格证书》,9月30日后各公司不得聘用或委托未持证的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工作。
(二)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实行持证率季度通报制度
海南保监局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末开始,根据省内各专业中介机构报送的保险中介业务监管报表对持证率进行跟踪统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各公司持证率情况进行通报。
(三)2008年年底前完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注册登记
2008年第四季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启用及《管理规定》修订出台后,我省将严格执行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执业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业务人员必须获得《资格证书》并经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申领《执业证书》后才能上岗展业。
二、各专业中介机构落实全员持证的工作要求
(一)积极解决公司现存未持证人员的持证问题
目前我省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已采取随到随考、考完取证的电子化考试模式,为业务人员提供了良好的考试条件。各公司应立即开始组织所属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参加资格考试,确保在9月30日前完成现存业务人员的全员持证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业务人员聘用制度
1.各公司应加快完善业务人员聘用制度,将持证作为聘用业务人员的硬性指标,对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不得委托其上岗展业从事中介业务工作,不得向其支付手续费、佣金等展业酬劳。
2.实行代理制的中介机构应当与每一个代理业务人员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并妥善保管委托协议。各公司不得接受未签署委托协议人员的保险业务,不得向其支付保险手续费或类似费用。实行雇佣制的中介机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完善相关劳务用工手续。
(三)建立健全业务人员培训制度
1.各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业务人员培训制度,加大培训教育的投入力度,形成有针对性的业务人员新人考证培训体系,提高增员工作的效率,打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2.各公司应当组织业务人员参加经中国保监会或海南保监局公告具备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每名业务人员必须完成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每年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
(四)全面规范对业务人员的管理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及《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的有关规定要求,从持证上岗、团队管理、增员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对所属业务人员的管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各公司在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海南保监局中介处联系,联系人:吴帅,电话:68511082,电子邮箱:iirhn@yahoo.com.cn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