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保监复〔2008〕40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的请示》(琼阳光财险发〔2008〕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变更后的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8号财富中心1106房。你公司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同时于本文下发之日起20日内在《海南日报》按《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第二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复印件报我局办公室。
此复。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