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规范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设立申请材料,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使行政审批工作公开透明,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中资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审批流程的通知》(保监发【2004】100号),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设立申请文件目录及注意事项(附件一);
二、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文件目录及注意事项(附件二);
三、部分申请文件参考格式(附件三):
1、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事先告知书
2、关于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3、关于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股东在2人以上或设立董事会的代理机构使用)
4、关于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单一股东或只设执行董事的代理机构使用)
5、拟任高管任职经历证明
6、拟设保险代理机构员工名单
7、委托代理意向书
8、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股东在2人以上或设立董事会的代理机构使用)
9、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单一股东或只设执行董事的代理机构使用)
10、关于对分支机构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11、保险中介机构股东个人简历表
拟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投资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需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报送申请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河北保监局报告。
河北保监局
保险中介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