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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操作流程
  2008-01-29

  一、征收对象

  注册地在河北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缴费管理

  (一)缴费标准

  每年每家机构500元。

  (二)缴费帐户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

  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

  (三)缴费办法

  1、监管费按年度征收。

  2、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费由省级机构汇总缴纳。银行、邮政类省级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截至上年度末本系统内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数量,计算并缴纳上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同时向河北保监局提交监管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和对应的兼业代理机构清单(各两份,分别由办公室和中介处备案,清单需同时提供Excel电子版)。

  2、其他类型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在每年3月31日前自行缴纳上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并委托一家保险公司向河北保监局提交缴款凭证复印件。各保险公司提交缴款凭证复印件时,需同时提交对应的兼业代理机构清单(各两份,分别由办公室和中介处备案,清单需同时提供Excel电子版)。

  3、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现金、支票、汇款等方式缴款。缴款人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缴费单位计算到“元”。缴款人以各种汇款形式缴款的,保监局办公室依据开户银行提供的汇款单或进帐单,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以现金、支票形式缴款的,保监局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如缴款人发生误缴、多缴情况,可以申请办理退款。由缴款人提交退款申请(加盖公章),经保监局办公室核实无误后,上交保监会财会部统一向财政部申请退款。

  5、缴费计算期自2005年开始。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按照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时间,于2008年3月31日一次性补足2005-2007年的监管费。

  三、监督检查

  河北保监局办公室负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费的收款、开票、制作报表等相关财务工作。

  河北保监局中介处负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费的催收、检查和处罚。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机构,河北保监局将采取追缴、责令补缴、不予换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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