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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业务监管季度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8-03-19

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外省市保险经纪机构在河北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监管季度报表管理,夯实保险中介业务数据基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要提高对报表工作的重视程度,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选配熟悉保险业务和财务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负责报表工作,并完善相关责任人复核制度。

  二、按照季度报表格式和分析报告框架准确报送。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河北保监局重新修订了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业务监管季度报表和分析报告框架(见附件),可从河北保监局的网站(http://www.circ.gov.cn/Portal19/default1100.htm)中“政务公开/公告通知”栏目中下载。各机构报送季度报表时,必须严格按照季度报表格式,并遵照填表说明准确填报。

  三、完整及时报送。对同一法人机构在河北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应由法人机构指定其中一家分支机构统一报送,报表数据必须包括其他分支机构。各机构须在每季结束后10日内将季度报表和分析报告报送河北保监局。如遇特殊情况,按最新通知要求报送。

  四、报送方式。季度报表以Excel电子版和纸质文件方式报送,其中电子版以粘贴附件的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发送主题应标明公司名称和某季度报表。纸质文件由电子版直接打印,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报送。季度分析报告直接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赵学忠

  电话(传真):0311-87030422

  邮箱:87023325@sohu.com。

  附件:

  1、《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监管季报表》

  2、《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季度分析报告基本框架》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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