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
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6年8月20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自律协调组织,在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及行业协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行业协会,是指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包括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指由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组成的社团组织,各公司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指导思想
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的精神,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与纽带,加强宣传、联结社会的行业窗口。
二、组织管理
黑龙江保监局依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归口管理在黑龙江省所辖区域内的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
黑龙江保监局依法对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对保险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进行初审,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等进行核准,对组团出访进行审批。
黑龙江保监局要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要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保险业的整体发展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其传达通报保险市场情况、监管工作重点、有关方针政策和行政处罚情况,对于涉及行业整体情况的文件、资料等,要及时发送行业协会。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自觉接受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对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开展重要活动、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等,及时进行报告。
三、职责任务
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自律
1.督促会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质量规范、技术标准以及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3.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在经济、技术和人员等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会员单位协议使用或自愿采用。
4.积极推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授权行业协会管理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活动。依据保监局授权,各级行业协会可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要积极探索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方式。
6.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按协会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诚信建设考核。组织制定诚信建设方案和工作办法,进行诚信建设情况考核评比。
(二)维权
1.参与决策管理。代表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以及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5.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协调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2.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做好监管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争议调解机制,参与建立保险业仲裁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3.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通过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的水平。有条件的协会可以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五)宣传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
2.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3.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4.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四、体系建设
根据保险市场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省级、地市级等多层次协调互动、有机结合的保险行业协会体系。
(一)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
省级和地市等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均是由各自会员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独立的保险社团组织,各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区级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省级保险行业协会。
各级行业协会在具体职能上应各有侧重,互相协调,互为补充。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制定全省性行业标准、引导保险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开展全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兼顾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协调,并立足于本地区实际,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区域性保险行业协会在不违背全国和全省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区域性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并侧重于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协调。
(二)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组建及管理
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坚持自愿原则。保监局对辖区内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协调解决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其登记注册后,按照保监局授权,实行省保险行业协会委托管理。
(三)保险行业协会与保险学会的关系
保险学会的职能是开展保险理论研究,与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存在一定差别。但二者会员主要是当地保险机构,工作内容均涉及到保险业的信息交流等方面。因此,协会和学会应加强协调沟通,更好地实现办公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四)全省保险行业协会建设领导小组及地市级行业协会筹备推进组
1、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齐少军
副组长:马良骏 桑秀奇
成 员:郭冬青赵晓华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保监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2、地市级行业协会筹备推进组
组长:桑秀奇
副组长:赵晓华 郭冬青
成员:王仁科 宋宜慿
3、地市级行业协会筹备工作部署及相关办法
筹备推进组将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于9月初开始对大庆、齐齐哈尔等条件相对成熟地区展开调研,抓紧组建地市级行业协会,总结经验并适时在全省范围推开。
秘书长产生办法:社会公开招聘;所在地保险机构推荐。
五、自身建设
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体现行业代表性,认真贯彻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公正、高效的多边协商议事机制;遵循社团活动有关规则,健全组织机构,规范日常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活动,找准需求提供服务;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宗旨、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一)组织体系
1.会员。协会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会员享有在本协会内选举、被选举和表决、参加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等权利。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积极支持协会工作,执行协会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整体环境,各保险机构应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2.基本架构。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较多的协会,可以选举成立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由协会章程具体规定。
3.业务协调部门。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保险行业协会的框架下设业务协调部门。
设立业务协调部门的协会,各部门在同一个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会员较多的协会,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设相应的名额;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专业协调部门。专业协调部门,可由各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还可以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
各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及变更时须报保险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核批。
4.办事机构。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各业务协调部门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办法、秘书处工作规则、各种会议制度、各协调部门工作规则、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人员管理
1、会长。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保监局核准。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会长的任职条件为:热心参加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最近三年内没有被刑事处罚或被监管机关行政处罚。会长每届任期为2年,一般不得连任。
会长的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2、秘书长。秘书长为保险行业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秘书长必须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秘书长每届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保监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被《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列为行为禁止的人员,不得担任秘书长职务。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并报保监局核准,可以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秘书长的职责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主持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简化法人登记手续,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协会章程做出规定,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
3、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保险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加快年轻化进程,广开引进人才的渠道,坚持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保证协会建设的高起点和规范化。
4、工资及福利。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地保险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1、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经费额度的核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会费收取原则上要以支定收,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会费收取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具有决策或否决权的会员单位,可适当增收会费。各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会费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对于拖欠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业内公开批评、警告直至开除会籍等措施。会费收取的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并列入协会章程。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以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也可以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4、开展有偿服务。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化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四)党的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会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省市协会党组织的建立,由保监局党组织负责审批,其组织关系由保监局管理。若有困难,可根据有关规定,请当地政府部门的党组织确定管理方式或原单位继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