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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告
  2008-05-12

           关于全面开展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所有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且要达到规定的学时。我省在前几年有关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已经逐步探索出适合我省实际的继续教育模式,经我局研究决定,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针对所有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是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保险营销员;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

     (三)保险经纪机构的持证人员;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持证人员;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

     (六)其他持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时间要求和教育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继续教育作为一项连续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制度今后每年都要进行。目前,我省的继续教育内容主要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读本》为主,随着继续教育制度的不断推进,将不断增加新的内容。

     三、继续教育机构

     目前,我省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有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和黑龙江天予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三家机构。上述三家培训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保监局予以承认,并均可作为换发资格证书的有效依据。

     四、继续教育机构的选择

     根据我省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同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可以选择不同的继续教育机构。

     (一)所有保险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持证人员、保险公估机构的持证人员和其他持证人员,由于人数相对较少、分布范围广等原因,保监局指定的继续教育机构为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人员应到指定的教育机构接受培训和考核。

     (二)所有的保险营销员,由各保险公司统一组织,可以自主选择上述三家培训机构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证明的作用相同。

     (三)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就近到与本单位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参加继续教育,并与该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同时参加培训和考核,各保险公司要主动为与本公司有代理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做好继续教育的组织、报名、培训、考核等服务工作。

     五、继续教育方式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的不同情况,针对不同保险机构、不同地区和不同层次从业人员对继续教育的不同需要,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加以开展。培训方式坚持“三结合”,即: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课堂培训与自我学习相结合,单位组织培训与自发组织学习结合。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全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统一考试的方式。具体事宜参照培训机构的工作安排。

     六、监管政策要求

     取得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后,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须符合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如果持证人员每年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达不到规定的学时,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在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是换发资格证书的要件之一,没有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对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不予换发资格证书。

      七、资格证书两种情况的处理

      (一)对于2008年8月31日之前资格证书到期的持证人员,参加培训时间为2008年5月至7月末,并要自觉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参加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在2008年9月1日11月30日期间到省保险行业协会换发资格证书。并在以后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当年培训合格的证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参照培训机构当年的工作安排。

     (二)对于2008年9月1日之后资格证书到期的持证人员,2008年参加培训时间为:2008年5月至7月末,参加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今年的培训证明,并在以后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当年培训合格的证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参照培训机构当年的工作安排。持证人员根据资格证书的失效日期,在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6月1日至30日、9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31日到省保险行业协会换发资格证书。

     八、其他事宜

     (一)保监局2007年下发的《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黑保监发[2007]202号)内容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二)如果个人持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资格证书,每年只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即可,至于参加哪种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由持证人员自行选择。

     九、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和开展好本单位所有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保证此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和服务的作用,在做好本单位所承担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与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相衔接问题。

     (三)广大持证人员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工作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积极地参加到各项学习培训当中去,认认真真完成每年的学习任务,适应保险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

     (四)继续教育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程度深的系统性工作,希望各单位共同努力,把我省保险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办成实现监管要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加强保险从业队伍建设、提升培训机构培训能力等多方共赢的保险业教育培训体系。

     各单位如有不明事宜或其他情况,请向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咨询和反映。保监局联系人李景森、谭啸;联系电话0451-53009257;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奥威斯大厦1707室。省保险行业协会联系人杨宝忠、李文义;联系电话0451-84645073;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霁虹街99号B栋12楼。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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