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保监局印发《湖北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监督联络员制度》,明确辖内各保险一级分公司及部分法人保险中介机构财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或稽核审计、内控合规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监督联络员,要求各单位监督联络员在财务管理、内控管理方面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监督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手续费支付、退保、退费及应收保费的管理,确保保费收入真实、准确;定期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银行代理业务、团体保险等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重点业务领域以及承保、定损、理赔、招投标、财务管理等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稽核检查等。监督联络员对本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负直接责任,对于屡屡发生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保监局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监督联络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