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武汉市人保车商部的一名员工,去年招进去是说三个月后转正缴纳三金,结果一年过去,还没签劳务合同,也没有缴纳三金,这合理吗?
您好!目前保险公司员工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代理合同两种情况。您首先应确定您是属于哪种情况:如果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年后仍未签劳务合同、未缴纳三金,您可以就该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是签订代理合同的,则不必签劳务合同,也不缴纳三金。
您好,我是一名保险业务员,为什么举报武汉中国人保黄浦路直属营销部的关于车险恶意降费的事情还是没有动静啊。他们现在仍旧在照常经营,这种恶意降费的行为,严重扰乱的保险市场。希望保监会一定要管管啊!!!不然我只好找更上面的部门投诉了!!
信访工作人员已将该信息提供给我局在人保的督导员,如果您还有详细的具体信息及依据请提交我局。
你们好!不知是什么原因,我6月份留言到今天都没回,所以再发一次. 我的保代资格证书从考到后一直放在公司里没见到过,公司只给我换发了展业证书,但6月份我在网上查询我的保代证时,提示为过期,请问是什么原因,到公司查也找不到我的证书,也没人管,请问我交了年检费,为什么是过期,而且我一直在公司工作,(证号:20041142240000001107) 另:我是一名外勤员工,去年公司送我去参加培训,但事先没有人通知我培训后回来一定转岗,只是交了2000元押金,说不能跳巢,回来后我没转岗,依然做外勤,公司就在我的工资中扣款,连押金总共扣了6500多元,请问该怎样向公司讨说法,谢谢,请尽快回复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请向湖北省中介行业协会反映情况,联系电话为:027-88937577,027-88937566。第二个问题请直接与您所在的保险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局长您好,我是丹江口市的,请问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可以指定车主到其指定的汽车修理厂修车吗?我们这里保险公司的定损员都指定车主到一家汽修厂修理,严重干扰了当地汽修市场。
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可以推荐汽车修理厂,但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不能强制指定修理厂,但保险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您好:我是一位从事临床医学工作者。沿海地区现在有专业从事医疗公估的从业人员,请问湖北能否参加医疗公估考试?2008年上半年公估师电子报名时间已过,请问下半年具体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定在那里?谢谢指示!
2008年全省统一的考试有三次:1、考试时间:6月28日—6月30日,具体开始时间安排以准考证为准;报名时间:5月16日—6月15日。2、考试时间:9月27日—9月29日,具体开始时间安排以准考证为准;报名时间:8月15日—9月15日。3、考试时间:12月27日—12月29日,具体开始时间安排以准考证为准;报名时间:11月15日—12月15日。
请问保险公估执业证书在哪里发?我现在在保险公司从事定损工作
您好,保险公估执业证书在我局申领,时间为每个周三、周五下午2:30—5:30。
尊敬的湖北保监局领导: 兹有我司员工曾宪运(工号I01364002741)邵学喜(工号I01364002742)佟春华(工号I01364002710)等数人,被宜昌信诚人寿当阳服务部(非法筹建)在明知其在我司上号出单q且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不顾我司的再三交涉,藐视保监局管理条例,仍然上号出单,并且一再骚扰我司员工影响我司正常运作!无筹建手续批文无任何证件即开展招聘及开展保险业务极大的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在当地影响极坏!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经营及保险法尊严,恳请湖北保监局领导予以高度重视!为盼 生命人寿宜昌中支当阳服务部
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情况,我局已进入信访正常办理程序。
2007年12月26日,保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 据此,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说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非公司员工。在日常管理制度规范中,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适用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等等。信诚人寿湖北省公司在《通知》发布后,仅将称呼由代理人改为营销员,照样按照以往要求进行考勤制度管理,并且管理人员仍然持“保险经营就是早会经营”的传销营运思路,强烈要求保监局予以规范!
我是一名保险公司员工,2005年6月我司与湖北东亚保险代理公司咸宁支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截至2007年3月,我司与咸宁支公司对账时,东亚咸宁支公司拖欠我司保费28090.87元,咸宁东亚负责人叶兴红出具欠条一张。 后我司起诉至武汉市江岸法院,经法院判决,湖北东亚、东亚咸宁支公司、叶兴红偿还我司人民币28090.87元及利息。 经我司在湖北工商局查询,湖北东亚保险代理公司、咸宁支公司在2007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湖北东亚负责人杨晋在2004年又成立东方大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我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湖北东亚已经被吊销执照,无法执行,杨晋的做法严重扰乱了湖北保险代理市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请保监局协助处理。
您好,因为该纠纷已诉至法院,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我局不予受理。
局长您好! 有媒体报道说湖北各保险公司的持证率已达100%,但我所在的恩施州区域内有多家寿险公司居然可以上"临时工号",即不持证就可以上业务,且部分人员"业绩"还相当不错,请问保监局是否特许了少数寿险公司可以先上"临时工号",一边做业务一边持证?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公司不得违反此规定,绝对禁止未持证展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