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罚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
地址:澧县澧州大道西段东风汽车服务中心大楼2楼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06年5-12月,你公司在业务系统外出单10笔,合计金额24610.7元,其中机动车辆险8笔,金额5828.7元;个人抵押房屋保险1笔,金额1422元;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笔,金额17360元。
2008年3月,你公司在业务系统外出单4笔,合计金额17904.55元(其中1笔于2008年4月重新录入系统,金额为4307.37元)。
2007年11月,你公司非正常注销商业车险保单7笔,合计金额24595.7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交强险)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