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罚人:彭晋栋
地址: 澧县澧州大道西段东风汽车服务中心大楼2楼
经查,在你担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负责人期间,澧县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07年11月,澧县支公司非正常注销商业车险保单7笔,合计金额24595.73元。
2008年3月,澧县支公司在业务系统外出单4笔,合计金额17904.55元(其中1笔于2008年4月重新录入系统,金额为4307.3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你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