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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08〕23号)
  2008-11-06

受处罚人:石启军

地址: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东路54号

     经查,在你担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公司负责人期间,石门县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07年11月,石门县支公司非正常注销商业车险保单24笔,合计金额84404.01元;2007年11月,石门县支公司收取商业车险保费43105.76元未入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你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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