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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08〕26号)
  2008-12-01

受处罚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中段金典花园写字楼5楼及1楼5-9号门面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2007年3-10月,你公司通过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和“核定载质量”、低套载客人数等方式承保交强险13件,合计少收保费6535元;通过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方式承保商业车险5件,合计少收保费10473.28元。

     2、2007年2-5月会计凭证显示:你公司6次通过网银方式支付兼业代理机构“常德市东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手续费139474.25元,该兼业代理机构出具了税务代开发票,后附代理业务保单明细;2007年8 -12月会计凭证显示:你公司4次通过网银方式支付“深圳中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湖南市场部”手续费126851.61元,“深圳中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出具了保险中介发票,后附代理业务保单明细。上述金额合计266325.86元。

     你公司2006年12月和2007年《手续费计提发放表》显示:你公司向杨明星、杨文俊等人支付手续费266325.88元,并列明了保单明细。该保单明细与前述向兼业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支付手续费所附代理业务保单明细一一对应。经核实,你公司与上述两家中介机构并未真实发生代理业务,向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最后实际被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和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对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起2009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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