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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2008-01-15

湘保监发〔2008〕3号

关于缴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市商业银行,湖南省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邮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行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南保监局)核准,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的标准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缴款单位通过转帐或电汇方式将款项直接汇入湖南保监局非税收入银行账户(见附件)。

    三、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凡应缴未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应于2008年缴纳时一次性补足。

    四、新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领取日缴纳当年保险业务监管费。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保监局非税收入银行账户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湖南保监局非税收入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账号

43001532061058001997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窑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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