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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应收保费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8-03-06

  各财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我局调研及非现场监管情况反映,今年我省部分财产险公司应收保费大幅增长,指标呈异常变动状态,多数公司的应收保费率超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确定的正常范围。应收保费率超过正常范围,存在着风险隐患。为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防范潜在风险,我局决定对财产险公司应收保费实行报告制度,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各财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逐月向我局上报应收保费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应收保费明细表。

   

  相关要求:

  一、应收保费情况报告和应收保费明细表统计的业务范围为全省,应收保费明细必须逐笔记录,并注明该笔业务的应收保费比例。

  二、应收保费情况报告中应汇报应收保费的整体情况,包括存量应收保费清收情况和当月新增应收保费数量,说明应收保费的构成情况,认真分析应收保费的成因,并按应收保费的险种结构、地区进行分析,对应收保费率过高的地区要作出重点说明。

  三、请各保险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末应收保费情况报告和应收保费明细表报至我局财险处,其中应收保费明细表只报电子版。

  联系人:臧笛名

  联系电话:0431-85862037

  传真电话:0431-85862012

  邮箱地址:diming_zang@circ.gov.cn

   

  附件:应收保费明细表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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