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保险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
自2005年5月《吉林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我省实施以来,农村保险营销员队伍逐步壮大,有力促进了吉林省保险业特别是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为贯彻保监会提出的对保险营销员实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行业优势,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我局在调研并广泛听取各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及省保险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规,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旨在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吉林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