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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评价办法》的通知
  2008-04-10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预警,科学评价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局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评价办法》(附件一,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即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主要目标和工作程序

  (一)重要意义。科学评价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状况,是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实行分类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基础,有利于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完善风险管控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一是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把公司自主风险管控和外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内控执行力和风险管控水平。二是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分类监管。

  (三)工作程序。由各省级财产险公司按照《办法》确定的评价内容对公司风险进行自评,撰写自我评价报告并针对存在的风险制定实施改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我评价报告报送我局。我局在各省级财产险公司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采集、整理、分析产险公司相关信息,对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形成风险评价结果后通知公司,并根据评价结果针对不同评价等级的公司采取风险提示、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同时我局对公司的改进情况进行后续跟踪。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风险自我评价报告的时间、内容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2008年5月31日前,将2007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报至我局。今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报至我局。

  (二)报送内容。各省级财产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样式向我局报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自我评价报告》,包括风险自我评价报告责任书、公司自我评价人员组成情况、目录、报告正文及所有必需的附件等。自我评价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印章和责任人签名应齐备,并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

  (三)报送方式。各省级财产险公司应同时向我局报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自我评价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以书面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电子文本则发送至我局联系人邮箱。

  三、相关要求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风险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要建立实施风险评价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部门和各级责任人,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和分管的副总经理,同时指定专人(明确A角和B角)负责风险自我评价报告的报送工作,2008年4月11前按照附件二的样式,将报送责任人名单同时以纸质文本(通过传真)和电子文本(通过电子邮件)报至我局。若变更报送工作的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我局并报送新的责任人名单。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认真做好风险自我评价报告报送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材料,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我局将通过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各产险公司报送风险自我评价报告工作进行检查,一旦核实有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公司和责任人。

  (三)各省级财产险公司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郝智为电话: 85862010

  邮箱: zhiwei_hao@circ.gov.cn

  臧笛名电话: 85862037

  邮箱: diming_zang@circ.gov.cn

  传真: 85862012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评价办法(电子版)

  2.风险自我评价报告报送责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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