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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2007-09-18

  一、申请人

  保险经纪机构向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三、申报材料

  1、保险公估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事项的决议;

  (3)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公估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许可证原件。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四、审查原则及标准

  保证金除保险公估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出资额,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五、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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