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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招聘管理的通知
  2008-01-28

苏保监发〔2008〕16号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招聘管理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完善营销制度,进一步维护应聘者合法权益,吸收高素质人才进入保险销售行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就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保险营销员”)招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险营销员招聘程序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聘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专门制订保险营销员招聘管理办法和审批流程,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保险营销员招聘增员,公司应当对招聘广告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核,并由分管高管审批,公司对其真实性及相关承诺负责。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招聘增员的对象进行甄选,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情况、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确保应聘者的知情权。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的人员不得直接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二、严格规范招聘增员行为

 (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招聘保险营销员的人员予以授权,被授权招聘增员的人员应当是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正式保险营销员,并且没有投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任何方式进行招聘,都应当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明确说明招聘的是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并且保证公司名称、销售工作内容、手续费(佣金)计发办法等信息披露客观真实。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聘保险营销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招聘内勤等名义误导招聘保险营销员;

  2.夸大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

  3.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

  4.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用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必要条件;

  5.纵容、唆使保险营销员在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场或同业公司职场附近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宣传活动;

  6.通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等方式鼓动保险营销员转司;

  7. 唆使、暗示、诱导转司保险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

  8.录用被保险行业协会“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制度”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满规定年限的保险营销员;

  9.录用与原公司解除代理关系后未办结相关手续的保险营销员,或让其参加公司培训以及各种业务活动;

  10.其它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

 (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只能与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统一拟订合同文本,并将文本报江苏保监局。

 (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其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九)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十)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十一)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十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保险营销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其书面同意,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的收取方式、收取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不得因合同约定以外其他理由扣减押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保险营销员出具押金收据,加盖公司印章,并在公司财务系统中单独核算与管理。

 (十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公司保险营销员的招聘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一旦发现招聘误导等不合规行为,将严格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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