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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筹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等3家支公司的批复
  2008-01-24

苏保监复〔2008〕49号

关于同意筹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等3家支公司的批复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吴江和南京市高淳支公司的请示》(安邦苏发〔2007〕296、306、30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吴江和南京市高淳支公司。

   二、筹建期为此文印发后6个月以内,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我局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此批文自动失效。

   三、上述3家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我局提交开业申请,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开业。

   四、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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