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核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核流程,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以及保监会中介部有关规定,针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核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审核范围、审批条件等内容,制定以下审核工作原则:
一、基本原则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经营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二)机构可直接向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兼业代理资格,但必须统一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兼业代理申报软件进行申报。
二、审核范围及险种
(一)主要机构
银邮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一级分行(局)必须先取得兼业代理资格后,下属分、支行(局、所)才能申请办理兼业代理资格。允许1家保险公司为银邮代理机构同时申报产寿险险种。拥有多个营业网点,并且具备软硬件设施等便利条件的机构,可参照银邮机构申报代理险种。如证券公司、电信、移动、联通。
1、银行、信用社
人身保险类包括长期寿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保险类包括家财险,企业财产保险,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与其贷款抵押标的物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农业发展银行可批准“农业保险”;对于业务经营范围中无“贷款”项目的银行分支机构,不予核准代理家财险以外的财产保险;对于不从事开立进出口贸易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银行机构不予核准代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2、邮局
人身保险类包括长期寿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类包括家财险。
(二)主要险种
1、人身保险类
(1)健康保险:咨询服务公司,劳务公司,连锁企业,非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等。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旅馆,港口和铁路民航,公路客运单位,建筑工程单位,咨询服务公司,劳务公司,以及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导游”、“客运”业务的其他单位。
(3)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机票出票点,旅行社,民航,以及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导游”业务的其他单位。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仓储公司,企业咨询服务公司,大型机械设备生产或者销售公司。
(2)家庭财产保险:咨询服务公司,房屋租售公司。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建筑项目总承包单位。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具备一定规模、并有相当的产品外销的生产制造加工类企业。
(5)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暂保单: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汽车服务、汽车咨询、汽车修理、汽车装璜”的单位可核准机动车辆保险;汽车销售公司可核准机动车辆暂保单。
(6)其他保险:如船舶保险、能源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利润损失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三、不予许可对象
(一)不符合上述原则,且未提交材料说明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以及申报单位在其营业场所具有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的,不予核准兼业代理资格。
(二)建筑工程公司不予核准建安工程险,单位内设车辆管理中心不予核准机动车辆保险。
四、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
目前,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应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以省级分公司为单位,到当地保监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五、关于银行基层网点兼业代理
(一)“支行下属网点”只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以申请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保监会未来政策趋势,保监局不强制要求“支行下属网点”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三)如果“支行下属网点”由于未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而受到工商质询的,建议其申请兼业代理资格,并在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开展兼业代理业务。
(四)上述原则适用于银行“支行下属网点”、信用社“信用联社下属网点”及邮政局“支局下属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