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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报事项的通知
  2006-09-18

  苏保监发〔2006〕170号

   

  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报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日,我局在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过程中,发现部分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内容不完整、表格格式不统一、公司初审不严格等问题,影响了行政许可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报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报的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清单;

  3、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报情况表;

  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

  5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机构出具的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报委托函;

  6、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7、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二、所有纸质申报材料应为原件,统一使用A4纸按照申报清单的机构顺序排列装订。申报材料第2、3、4项使用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报软件中的标准格式进行打印,除负责人签名外,其它栏目不得手填。

  三、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应确保内容的完整、真实、准确,所有栏目必须如实填写。同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地址需填写规范,统一以地市名开头。如:南京市XX县XX路XX号。

  四、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请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严格按照机构的主营业务范围申报代理险种。同时,各保险公司申报前应仔细核对申报机构有无兼业代理资格,避免出现已有资格的机构重复上报现象。

  五、在江苏保监局外网网站(www.circ.gov.cn/Portal24/default1369.htm)中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及分支机构名录栏目下,已上传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录,每月更新一次。各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应确定其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且委托代理险种在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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