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08〕10号
受罚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皋营销服务部
单位地址: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390号
经查,你部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05年1月至2007年8月间,在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销售未经保监会备案的“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采取坐扣保费形式支付给如皋某协会款项360992元,另截留保费282497元挪作他用;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形式承保“母婴安康保险”,串险种记载保费收入,以及存在理赔资料不真实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部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