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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16号
  2008-05-27

苏保监罚〔2008〕16号

   受 罚 人:潘 建

   工作单位: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单位地址:扬州市文昌西路47号金海岸9楼

   经查,你在担任扬州中心支公司银保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07年11月-2008年1月,在经营“泰康赢家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业务过程中,对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银行代理投连险业务,承诺投资收益,欺骗投保人,以及存在虚列银保业务费用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核实,你作为时任银保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责令予以撤换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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