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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17号
  2008-05-27

苏保监罚〔2008〕17号

   受处罚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单位地址:泰州市江洲南路117号

   2007年,你单位采取批单注销保单和批减保额、保费的方式,清理公司和员工自有车辆的保险以及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应收保费挂账。截至2007年底,共处理保险单81份,冲减应收保险费328369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已主动进行了纠正,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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