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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18号
  2008-07-23

苏保监罚〔2008〕18号

     受处罚人:刘学忠

     地址:泰州市江洲南路117号

     在你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泰州中心支公司采取内扣方式支付手续费,以虚假批单退保方式抵冲应收保费。你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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