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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22号
  2008-08-29

苏保监罚〔2008〕22号

受罚单位: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单位地址:泰州市青年路65号海陵工行3楼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07年,你公司以印刷费等发票报销套取业务推动费以及串会计科目列支银代专管员薪酬。2007年12月498号凭证报销印刷费10460元,但实际该费用并未发生。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你公司将8名银代客户经理的薪酬串记“营业费用-其他营业费用”科目,累计96627.0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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