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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车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5]138号)
  2005-12-28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年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在满足消费者的风险保障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正确认识保险产品,督促保险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章,江苏保监局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以下简称《车险投保提示》),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车险投保提示制度。现将《车险投保提示》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投保提示制度着眼于对投保人的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明示车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告知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并通过在投保之前向投保人提示权益和风险,达到协助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提示投保人履行义务的目的。

  我局将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车险投保提示制度的内容及相关要求。

  二、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投保提示制度的组织实施,把投保提示工作的落实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加强投保常识宣传、增强投保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主要措施之一,必须抓紧做好,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根据《车险投保提示》的内容,做好内设部门和下辖分支机构以及关联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效果良好。

  三、各公司要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对《车险投保提示》进行公示,并要求公司销售人员及代理人在销售产品时向投保人如实告知《车险投保提示》中所规定的内容。具体告知形式可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必须包括书面提示方式。在告知过程中,应当将监管部门的《车险投保提示》单独列示,不得与本公司的“投保须知”等告知内容进行交叉合并。

  各公司应于2005年4月15日之前将拟采取的书面提示方式及实施计划报我局备案。执行中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我局。

  四、2005年5月1日以后投保车险的投保人向我局提出保险公司未做相应投保提示的投诉,保险公司进行抗辩时应当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已经将相关信息告知投保人。

  特此通知。

   

  附件:(2005138)车险投保提示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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