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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25号
  2008-09-01
苏保监罚〔2008〕25号

  受罚单位: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22号和平大厦6楼

  经查,2007年9月-2008年6月,你公司在开展“正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业务过程中向投保单位出具“承保协议书”约定,一年后按所缴保费收入100%-105.5%不等的比例退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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