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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26号
  2008-09-01

苏保监罚〔2008〕26号

  受处罚单位: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414号南京投资大厦2楼

  2007年以来,你公司南京营业总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条款费率方面

  2007年,在6610810222007000200、6610810222007000972、6610810222007001089等612份商业车险保单项下承保的车辆为新购置车辆,未严格按照报备的条款费率调整系数执行。上述612份保单按照新车允许使用的最低折扣系数计算的应收取保费为2608487.62元,实际收取保费2411580.66元,少收保费196906.96元。

  二、批单退费方面

  2007年,在6610821022007000017等8笔保单项下承保了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业务,签单保费共计165811.88元。后对此8笔保单进行了批改,以退保“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等特别条款的名义,批减保费41452.98元,批减后上述业务保费净额为124358.9元。2007年,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你公司支付保费163964.16元,此款项与你公司业务系统内记录的保费收入净额之间的差额39605.26元,用于冲减其他业务的应收保费。

  三、营业费用方面

  在2007年6月512号凭证中列支会议培训费9.68万元、2007年5月287号凭证中列支会议培训费9.5万元;2007年2月408号凭证中列支车辆使用费2万元,实际并未发生。

  四、手续费方面

  2007年通过安好保险代理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在手续费科目内列支299627.78元,实际并未与该代理公司发生代理业务。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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