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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27号
  2008-09-01

苏保监罚〔2008〕27号

  受处罚人:刘鹏

  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414号南京投资大厦2楼

  2007年你担任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非车险部助理总经理期间,江苏分公司在6610821022007000017等8笔保单项下承保了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业务,签单保费共计165811.88元。后对此8笔保单进行了批改,以退保“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等特别条款的名义,批减保费41452.98元,批减后上述业务保费净额为124358.9元。2007年,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江苏分公司支付保费163964.16元,此款项与江苏分公司业务系统内记录的保费收入净额之间的差额39605.26元,用于冲减其他业务的应收保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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