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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30号
  2008-09-01

苏保监罚〔2008〕30号

  受处罚单位: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8号府琛广场2号楼17层

  2007年以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条款费率方面

  1、2007年至2008年3月,在1613110202007000002,1613110202007000003等24笔交强险业务中将企业非营业客车套用机关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应收取保费23100元,实际收取保费21945元,少收保费1155元。

  2、2007年至2008年3月,在1613110212007000001,1613110212007000002等27笔商业车险业务中将非营业企业客车套用非营业机关客车费率承保,应收取保费90564.94元,实际收取保费74554.43元,少收保费10942.11元。

  3、2007年至2008年3月,在6613110222007000201、6613110222007002826等27笔商业车险业务中未严格按照费率调整系数承保,按照允许使用的最低折扣系数计算应收取保费120400.19元,实际收取保费118603.41元,少收保费1796.78元。

  二、营业费用方面

  在2007年10月257号凭证中列支销售人员车辆使用费36000元、2007年12月202号凭证中列支销售人员车辆使用费45000元,上述金额的车辆使用费实际并未发生。

  三、手续费方面

  2007年,通过安好保险代理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在手续费科目列支资金91295.78元,实际并未与该代理公司发生代理业务。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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