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08〕32号
受处罚人:陆敏玄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8号府琛广场2号楼17层
2007年你担任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承保部负责人以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07年至2008年3月,在1613110202007000002,1613110202007000003等24笔交强险业务中将企业非营业客车套用机关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应收取保费23100元,实际收取保费21945元,少收保费1155元。
2007年至2008年3月,在1613110212007000001,1613110212007000002等27笔商业车险业务中将非营业企业客车套用非营业机关客车费率承保,应收取保费90564.94元,实际收取保费74554.43元,少收保费10942.11元。
2007年至2008年3月,在6613110222007000201、6613110222007002826等27笔商业车险业务中未严格按照费率调整系数承保,按照允许使用的最低折扣系数计算应收取保费120400.19元,实际收取保费118603.41元,少收保费1796.7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你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