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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38号
  2008-11-07

苏保监罚〔2008〕38号

   受罚人:陆祥

   工作单位: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东台营销服务部

   工作单位地址:东台市新东西路飞捷电子五楼

   经查, 2008年4月6日,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东台营销服务部部分保险营销员在东台市后港镇双先村召开了“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以下简称“该产品”)产品说明会,在产品说明会上有关人员向参会人员散发印有“投资保底,收益免税,个人账户最低保底利率为2.5%(现行公布为5.78%)且按月复利计算”等内容的私印宣传资料。同时,未将该产品的初始费用、缴费期限等重要条款内容告知参会人员和投保人,致使部分投保人认为该产品缴费满五年即可取回本息且年利率为5.78%,与该产品条款内容不符。你作为东台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责令撤换,并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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