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08〕40号
受罚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
单位地址:盐城市响水县204国道东侧
经查,2004-2007年期间,黄志红在接受你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未经投保人于某某同意,代为签署和解除相关保险合同,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你公司对黄志红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