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08〕41号
受罚人:黄志红
经查,2004-2007年期间,你在接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委托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未经投保人于某某同意,代为签署和解除相关保险合同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以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