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08〕42号
受罚单位:新华人寿泰州中心支公司高港营销服务部。
2008年7月22—2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挂单方式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开展业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万达广场支行;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